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视察、评估、监督、指导和建议的活动。在我国,教育督导的行政权威来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是一种行政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国家相关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为依据;教育督导的工作包含“督政”和“督学”两个部分。其中“督政”是我国社会主义督导制度的一个特点,它是指将监督同级或下级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作为主要任务,这与我国“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一致的,它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在设置上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开展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是当前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2012年教育部发文要求全国各省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标志着我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已正式进入验收阶段。
本文以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运行体系为研究框架,以S省2012年开展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为调查研究对象,在综合分析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实施主体、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实施程序的基础上结合S省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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