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首要是规范和指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活动,是执业机构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权利责任义务的具体依据,它以规范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执业活动为核心,同时也是一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而孕育产生的一种企业法制建设制度,也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组织和制度方面的保障。
本文首先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内容等内容介绍入手,试图让人们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整体有初步认识。其次从西方发达国家美法两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与发展的探究,来深入介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在这过程中,了解到欧美众多大型企业普遍在企业管理中已实施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运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重大决策中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且发现美法两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都有着自身各自的独特特点。再次通过对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现状进行探析,主要是对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现状进行探析的基础上,与美法两国的先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且分析出了几个问题:一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制方面存在立法层次过低、主管部门分杂不统一,各行业各自为战、没有全国统一的行业组织体系;二是在工作机制方面:存在国家部门和企业领导人重视不够、缺乏系统具体的考核办法;三是权利行使和救济方面: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没有独立地位、法律层级方面没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权利行使与救济的具体规定;四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总体素质普遍偏低;五是国企企业法律顾问选才机制不够灵活,人才流失问题严重;六是企业领导人未能正确认识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关系。以上六方面的分析结论,同时也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是指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康发展。
最后,本文在总结西方发达国家美法两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和阐述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以期待能对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起到促进作用。欧美发达国家取得的成果,只能是为我国构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参照,我们必需从本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机制体系。本文借鉴国外政府与企业经验,建议在我国大型企业中建立和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总法律顾问由出资人(国资委)委派模式,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纵向控制机制等。同时建议从立法上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决策、处理法律事务的权利和拥有法律事务处理救济措施等,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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