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好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方面的问题。对于法律文化的内涵,国内外诸多学者均进行过相关研究和探索。如: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是影响法律机制运作的各种软因素。前苏联学者阿列克谢耶夫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精神财富。日本法人类学家千叶正士认为法律文化是以法的同一性原理加以综合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整体。武树臣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或方式。
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文化是一个宏观的法学新思维,它既体现在作为隐形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也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制度性结构之中。文中涉及到的法律文化概念,采用刘作翔教授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结构划分理论,即将法律文化划分为制度层面和思想意识层面两部分,且本文是从思想意识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进行梳理、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主要文化渊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国三十年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就是以社会主义为导向,以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为根基,同时,在借鉴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西方法律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符合现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法律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四个方面内容。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制度的建立影响着思想观念层面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公民逐渐形成了对诉讼既不积极追求亦不抗拒回避的类似于“无讼心理”的法律心理。人们开始学法、守法、用法,法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还未完全达到法律至上的程度。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德法并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人为本为代表的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开放性、时代性、人民性和二元性的特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我们应该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借鉴西方法治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动摇,并对公民进行法律思想宣传教育,积极构筑法律信仰,同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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