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时,无数的法学家给出了他们独特的定义。法律预测理论就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什么是法律”的回答。现实主义法学的这一定义打破了教条,将法理学研究的关注重心从理论转向了实践,重点去研究法院和法律官员在做什么,从而为法的定义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论。法律预测理论是在实用主义哲学以及对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批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将法理学的研究中心从形式主义转向了司法过程,因而在预测理论的拥趸者看来,法院和法律官员的行为正是预测的核心。对法院和法律官员行为进行预测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及当事人,虽然预测理论最遭人诟病之处就在于它的预测主体覆盖并不完全,但实际上在预测理论的语境下,法官亦能成为预测主体。
各类主体在预测的过程中可借助于以一般形式表现的制定法、司法先例、历史传统与习惯等提高预测的准确性。法律预测理论是现实主义法学在法律本体论方面的独特贡献,从阐释学的角度看,它提供了一种“法律意义的读者决定论”。预测理论不仅为现实主义法学的后续理论发展奠定了基础,更为后世一些学派所承继和发展。但是,由于预测理论采取的“坏人”视角决定了其是一种极端外在的法律理论,因此哈特批评它忽略了法律的“内在观点”,并且狭隘地理解了法律的作用。法律预测理论强调了法律变化价值,契合普通法的内在精神,但它也忽略了法律本身为人们所自愿遵守和服从的情形,因而我们必须全面地对其进行考察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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