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不断探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的改革,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是我国首次正式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至此,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步入正轨。本文在参照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的一些权威观点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探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目的性和动因,并针对构建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一些改革设想。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分立”制度的一般规定,说明该审判模式与实践的矛盾;其次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改革,分析该模式的弊端;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证明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最后介绍我国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理论探索和相关的司法实践活动,说明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学界理论方向以及司法实践。第二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目的性和动因分析”。该部分首先说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目的性,即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可以有效解决“三审分立”和“三审合一”审判体制的弊端及与实践的矛盾;然后介绍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动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即国外知识产权法院的成功经验启示我国知识产权改革。第二,我国已经具备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各项硬件条件,进行知识产权改革势在必行。第三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设想”。该部分首先对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框架进行设计;然后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制度,深入分析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管辖和审级制度;并就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审判体制改革配套措施进行了设想,拟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制度来保障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本文旨在通过以上综合分析,得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我国也已经具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条件,通过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将解决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弊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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