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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犯罪的刑法制衡

来源:期刊网  作者: 吕昕;   导师: 孙利;   时间:2018-04-30 20:57:21  点击:

  自从计算机诞生到现在,已发展到网络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其它各个领域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各类计算机犯罪行为也伴随而生。而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存在不少弊端,已不适应计算机犯罪的嬗变。由于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系统,不利于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制衡。本文拟从罪刑分析入手,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各国刑法立法问题作一比较分析,从而完善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这一角度出发,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研究。

  本文从五个部分对计算机犯罪的刑法制衡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对我国计算机及其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状况和计算机犯罪的理论研究状况的介绍,引出本文论题。其次,提出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界定了计算机、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的含义、区分了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并指出了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形式。重点论述了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再次,通过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刑分析,结合我国立法,从犯罪构成特征和刑罚这两方面详细论述了计算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犯罪构成的主体,并对刑事处罚作了具体的阐述,提出了增加新罪名;扩大刑法第285条的保护范围;科学设置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方式,并且量化“严重后果”;增加法定财产刑,资格刑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弥补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刑法控制不足,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的惩处机制。本文还就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进行了比较,通过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丹麦及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进行了利弊分析,为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最后针对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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