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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计算机犯罪

来源:期刊网  作者: 王坚;   导师: 游伟;   时间:2018-04-30 20:55:52  点击:

  本文结合刑法学原理和计算机基本理论,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阐述,探讨了一些新的观点,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计算机及计算机犯罪。在简要地介绍了计算机的概念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后,概述了计算机犯罪的产生、发展情况,提出了计算机犯罪的特征和概念。笔者在评说了当前理论界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几种观点后指出,计算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侵入、破坏或滥用,危害计算机安全的犯罪行为。第二部分为我国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及构成要件研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计算机犯罪包含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首先,对上述两个罪名的构成特征进行了分析,同时指出,我国刑法虽对计算机犯罪只规定了两个罪名,但根据笔者对计算机犯罪概念的界定,计算机犯罪不仅只包含刑法规定的两个罪名。因此,有必要对计算机犯罪的构成特征加以宏观探讨。其次,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详细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构成特征,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犯罪主体特征方面,主要探讨了计算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计算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等问题。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鉴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建议将其列入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类别,行为人只要已满14周岁就应该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近年来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单位应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犯罪主观特征方面,探讨了计算机犯罪的罪过形式及犯罪的目的、动机问题。

  笔者认为,计算机犯罪一般是通过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侵入、破坏或滥用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属于越权操作。既然是越权操作,行为人必定是自觉地选择犯罪行为,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计算机安全的危害,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发生。因此,计算机犯罪一定是故意犯罪,不可能是过失。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动机多种多样,它不是构成计算机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客观特征方面,探讨了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问题。危害行为有两种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计算机犯罪存在不作为的形式,这种情况主要是犯罪主体负有排除计算机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问题、保护计算机安全的义务,但在履行义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义务并因此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计算机犯罪既包含结果犯,也包括行为犯。犯罪客体特征方面,探讨了计算机犯罪侵犯的客体和计算机犯罪的对象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计算机犯罪的脆弱性,一旦破坏,必将在大范围内引发严重问题,这个范围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众范围,还包括不特定的利益危害。因此,计算机安全不仅成为社会管理秩序的一部分,而且应成为公共安全的基础之一。由此可见,计算机安全应成为计算机犯罪的客体,计算机犯罪也应该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部分。计算机犯罪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系统资源、信息资源和服务组成的,上述三项均可独立成为犯罪对象。第三部分为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及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首先,根据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分析,计算机犯罪行为主要有侵入、破坏和滥用三种。其次,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刑事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一些规定。在此基础上,从计算机犯罪的归属、罪名的调整、定罪量刑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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