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学位授予权主体有四种,分别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以及获得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这四种主体都具有行政属性、学术属性与法律属性。根据四种主体中行政属性与学术属性的主次、多寡,可以将这些主体分为行政主体与学术主体两类。前两种主体为行政主体,行政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后两种主体为学术主体,学术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两类主体在学位授予权主体系统中有其不同的分工和权限。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的灵魂,也是学位授予质量的保证。学术自由有其合理的逻辑与悠久的历史。学位授予权主体中也处处体现着学术自由,学术自由对于学位授予权主体性质,权利行使及其自身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中国学位授予权主体存在许多问题。行政主体权力过于集中,学术主体学术自由丢失,中介主体缺失,学位相关法制不健全等,这些都阻碍了学位授予权主体中学术自由的实现,也制约着我国学位授予工作的进行。因此,应采取教育行政平衡论的观点,运用法律进行调节与保障,完善中国学位授予权主体制度,使学位中的学术自由得以实现。以学术自由为逻辑主线,保障学术主体;以行政方式为运行机制,控制行政主体;以多元共治为监督模式,加入中介主体。行政、学术、中介三类主体在法律制度下各司其职,融入学位制度整体中,保证学位工作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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