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托融资作为知识经济语境下金融创新的产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基本体现。同时,微观上也是化解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基本对策。但是在西方意义上具有成功经验知识产权信托,在我国频遭阻碍,难期运行。深入的研究则表明,知识产权信托融资的中国式困局是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政策和《信托法》缺失多方面原因所导致。针对这样一种法律与政策互动问题,法政策学提供了较好的观察视角。在法政策学视野下,知识产权信托融资作为一项政策目标,具体实现需《信托法》提供工具支持。但当前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信托法》的固有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经济转型条件下知识产权信托融资需要。同时,《信托法》固有缺陷和不足也限制了知识产权信托融资顺利进行。此外,我国知识产权发展阶段的局限,无相应的配套设施协调《信托法》效果发挥,加剧了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推行的困境。
基于所述困境,论文对知识产权信托融资上具有典范意义的美国和日本进行了法政策学上的比较。美国“市场驱动式”的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和日本“政策驱动式”的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均有其独特的问题意识。中国的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机制的建构应立基于自身独特的问题意识,取法美日的成功经验。上述分析基础上,中国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困境的出路,应当寻求一种中国化的制度设计。这样一种设计,必须立足于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宏观背景,以推进知识产权信托融资作为政策目标。具体而言,为实现知识产权信托融资这一政策目标,必须从三个纬度展开。其一,在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政策指引下,进行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模式创新。知识经济语境下金融的思维认为知识产权信托中的风险不可能最终消弥,而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应摒弃工业经济时代固定资产金融观念,进行适应知识产权信托风险融资模式的创新。为满足不同的风险偏好要求,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机制可以形成四种融资模式:知识产权信托贷款模式、知识产权信托股权模式、知识产权信托基金模式、知识产权信托证券化这四种模式。其二,基于对知识产权信托融资模式的选择,对《信托法》进行修改。修正关于信托的错误立法,明确信托中财产的归属为信托机构所有;同时在《信托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信托登记的相关条款;并且要明确信托机构可以发行基于知识产权受益期权的有价证券,该证券可上市自由流通。此外,基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知识产权信托基础设施无以满足《信托法》的基本要求,且基础设施的促进立法面临法政策学上的多种不能,因而可兼采行政上方式通过政策予以激励,促进独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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