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经济战略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相保护的重点,在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我国政府也开始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别是2010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之一,随着政策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学术界掀起了研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热潮。近年来,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断实践与完善,我国区域内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这一创新机制。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政策法规较为滞后,现有的研究仍是从民事保护、刑事保护、行政保护等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研究。然而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对现有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较为匮乏。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立足于中原经济区的经济发展态势,从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建立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机制提出建议及实施方案,以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并为其在中原经济区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法律支持与制度保障。文章主要采用价值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对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在探讨了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同时,着重分析了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论证了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机制对于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进而结合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我国整体区域以及美国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的成果与经验,分析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的政策与发展模式,从中总结出建立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机制可借鉴的经验。在前述章节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最后一章提出建立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与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文章提出增设专门机构——知识产权协作办公室,使之成为一个长效运行机制,组织协调中原经济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协作活动的开展,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机制的运行服务。其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运作机制。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搭建中原经济区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间有关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共享。最后还要健全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程序,设定责任分配条款,并对协作中争议的解决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议出台《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或《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协作保护实施推进计划》,规定建立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提高法定性,在立法中确立各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提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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