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是商标权取得的两个理论体系。在单一注册制的我国,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经程序和唯一途径,由于这一程序的严格执行,加上我国商标法未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给予明确的法律保护,使得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商标权人和商标先用人之间的法律冲突时常发生,二者之间的利益天平严重失衡。面对这一立法缺失,有必要构建商标先用权制度以防止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具备了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凝聚了先用人劳动成果的无形资产,是先用人智慧的结晶,毋庸置疑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使用原则是注册原则的必要补充。
本文通过我国的司法案例引出商标先用权理论,分析了构建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外国立法例对该制度的有益借鉴,进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先用权概述,主要对商标先用权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与商标专用权的区别和适用对象进行重点分析。了解一个制度的相关理论是进行研究的首要步骤,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为以下部分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为构建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必要性,本部分从“弥补注册原则缺陷的需要”、“商标性质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际商标保护趋势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五个方面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本部分为文章的重点以及难点。第三部分为商标先用权的中外立法比较,介绍了国际公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商标先用权的规定,通过对其立法的总结和比较,得出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现状以及完善建议,我国现行商标法存在立法缺失,本部分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先用权制度,保护先用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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