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5项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文字的权力。”在转换的过程中,凝聚了翻译者的智慧和劳动,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使用知识行为。因此,翻译工作理所当然地享有知识产权,并以翻译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翻译权的保护在我国出现时间较晚,这也导致了翻译市场滥译、滥编等侵权现象的频出,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翻译和出版市场的发展。此外,司法实践中,翻译工作者、出版社为维护翻译权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也存在诸多障碍。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将通过分析我国的翻译权制度、翻译权侵权的救济途径,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欧盟及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翻译权侵权的救济途径,从而总结出我国翻译权侵权救济途径的特点和不足,并尝试对我国翻译权保护制度完善提供些思路和建议,重塑翻译界、出版界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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