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活动作为人类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育运动朝着商业化、信息化发展的同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争议也被日渐放大。通过电视、网络转播体育赛事是实现体育赛事经济价值和传播价值的重要手段,此时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性质与归属势在必行。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赛事活动的组织方、主办单位所享有许可他人或机构进行直播、转录、加工、剪辑、复制等行为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了解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继而从国际上主流的三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学说延伸到我国。重点论述了把电视转播权性质归属于著作权、无形产权、广播组织权、广义合同权等法律困境。最后,现有学说无论是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定性为知识产权,还是定性为财产权,都忽略了该权利的多重性。
依据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内涵,笔者将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从两个层面予以解析。第一个层面是体育赛事活动本身,即在本文称为直播角度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第二个层面是将体育赛事活动以录制技术赋于某一载体,便于重复播放,笔者在文中将其称为字面角度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这便是二分法研究。在一些学者提出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二分法研究基础上,笔者将二分法以及辩证思考法引述全文,在思考问题的同时借鉴域外法律优点,来解读这一复杂的权利。最后我们通过分析中国体育转播权的现状和不足,对我国现阶段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问题提出建议及再思考。
本文关键词:
体育赛事(1)
转播权(1)
法律(40)
问题研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