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是过去20年中各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争论最多的焦点之一。目前世界上已经形成了以版权法为主体的软件法律保护模式,但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软件在信息社会中的地位与日俱增,版权保护的不足日益显现。因此,对软件提供什么模式的法律保护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特征。对于计算机软件这种新技术革命的产物,人们在适用现有法律对其加以保护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惑。究其原因,就在于计算机软件在法律上表现出了许多独特的性质。因此,本文首先介绍软件的概念及其特征。由于目前对软件的认识尚未统一,笔者从多个角度就软件的定义加以归纳,并结合其特征来把握其内涵。
第二章: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软件的双重属性引发了对软件保护模式的争论,虽然在法学理论上各种观点仍争论不休,但法律实践还是走在了前头。由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软件生产国和销售国,其软件产业至今在世界上仍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同时美国也是较早进行计算机版权立法的国家,所以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所作的探索也是最多的,因而本章着重对美国的司法和立法活动加以介绍与分析,然后对版权模式的选择及其利弊进行了分析,以此来论证版权对软件的保护是不力的。
第三章: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新的智力成果,在试图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初期,各国都曾尝试过用专利法来保护软件。但当时,计算机软件被视为是一种思维步骤或算法,根据各国的专利法,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从而否定了单纯软件的专利性。但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并往往与机器设备等硬件结合产生新的技术效果。因此,各国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判例更倾向于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本章首先介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软件专利保护情况,然后对软件的可专利性进行论述,并分析了专利保护的利弊。
第四章: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的保护。早在上世纪60年代,人们就提出针对软件这一新兴技术的特点进行专门立法的保护,但直到现在,这种方式仍未在国际上形成主流。因而,人们只能竭力将软件纳入已有的法律体系中进行保护。但无论将软件纳入何种法律体系,都会出现难以克服的弊端,并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原有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专门立法是软件保护的理想模式,同时应走工业版权之路。
第五章: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对策。本文对软件保护模式的探讨,最终目的在于完善我国软件保护的立法,推动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软件立法的现状,并阐述了其立法基点,最后结合实际提出以版权法保护为基础、以专门立法保护为主体、实行多法综合保护的法律保护模式。
本文关键词:
计算机(43)
软件(12)
法律(40)
保护(8)
模式(8)
探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