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的产生与普及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强大的推动力,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计算机更是渗透到了国防、科研、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等重要部门,可以毫不夸张地讲计算机和国际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其中比较典型、危害性较大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增长率是非常惊人的,越是信息发达的国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数量也越大。计算机在我国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惩治、减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只有两条,其中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危害性已经有所认识,但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我国对该犯罪的处理还应当适应其快速多变的特点,并结合其他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进行完善。目前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研究比较深入的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均制定了专门法律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问题。
本文首先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因为目前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划分还不清晰,不利于解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实际问题。通过与国外立法的比较,得出我国立法需要借鉴的经验。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构成理论、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法定刑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主要提出了应当适当降低自然人构成本罪的法定年龄,法人也可以构成本罪,过失也可以构成本罪,应当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的观点。在相关诉讼制度中认为可以建立管辖权磋商机制和强制报案制度,并对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关键词:
破坏(1)
计算机(43)
信息(67)
系统(5)
犯罪研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