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是民法上争议很多的一个疑难问题。对二者的混淆不但表现在法学研究中,也表现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学说上一直未能整理出一个较具说服力的区分标准,甚至对于二者的区分是否有必要、区分有什么意义等,都远远没有达成共识。但是,二者的区分关系到法律行为的定义、划分、要件、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不少争议,都与二者的区分问题有关。区分问题的核心,是私法自治原则与国家干预如何协调平衡的问题。 本文的论述对象是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分,具体而言,就是二者是否要区分、如何区分的问题,包括区分的标准、区分的意义,成立的意义及其效力等等,并依据二者的划分讨论了法律行为的要件体系。
本文主要是从逻辑和价值取向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在形式上,以逻辑为中心,在坚持民法逻辑体系完整性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之区分与法律行为其它制度间的严密与协调;在价值取向上,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并考虑到私法自治在现代法秩序中的实现问题,以寻求合理的法律价值体系。 绪论简要考察了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区分的历史发展,我国法学界对二者从不区分到逐步区分的认识过程,及这一认识在立法上的体现,并指出,由于理论上对二者区分的标准、区分的价值尚未有明确的回答,立法上表现相当地混乱,在实践中则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或将成立误以为生效问题,或将生效误以为成立问题,从而不能正确界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章介绍了关于成立与生效是否区分的三种观点:区分说、同一说、三分说。批评了同一说与三分说的观点,并分析了区分说的立论依据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特别是“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事实问题,生效是法律问题”及“成立是生效的逻辑前提”这两个理由,本身并不能成立。提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样,都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成立作为生效的逻辑前提,是成立与生效在法律上区分的结果,而不是区分的依据。分析了“有效成立”一词,认为这是一个不妥当的概念,法学研究中不宜使用。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区分的标准、价值以及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本文在分析了通说的区分标准后认为:区分的标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最基本的逻辑要求:不能从区分标准推出不必区分的结论;2、价值要求:不能违背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3、功能上的要求:区分标准应使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可供识别的特征;4、概念上的要求:一个“成立的”法律行为应满足对其定义和分类的要求。
本文关键词:
法律(40)
行为(3)
成立(1)
生效(1)
区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