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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利弊分析及其综合规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王丽美;   导师: 管晓峰;   时间:2018-04-22 15:49:12  点击: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合同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合同中大量存在着当事人一方为了将来与不特定相对人订约而预先拟定,不与相对人协商的条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格式条款”。笔者认为,格式条款既有其合理价值,又有其固有弊端,而目前克服弊端的障碍是缺乏有效规制,所以必须完善各种规制手段,使格式条款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格式条款的基本理论。首先,着重分析了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笔者在借鉴吸收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律及学术界对格式条款所作的不同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格式条款的界定,并分析格式条款有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条款制定目的的明确性、条款内容的预先拟定性和非协商性等四个法律特征,从而揭示其法律性质——“格式条款是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其次,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笔者又进一步阐释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示范合同、免责条款及不公平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文第二章主要分析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价值。从格式条款存在的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安全价值及公平价值四个方面深入论证了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价值。首先,格式条款的产生、发展和繁荣有其历史必然性证明了它存在的历史价值。其次,论证了格式条款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交易利益最大化的特殊经济价值。再次,分析了格式条款通过自身规避交易风险、公开公示条款内容和综合规制条款本身等措施维护交易的安全价值。最后,从广泛的适用对象、残酷的市场竞争及强力的外在干预三个方面阐释了格式条款存在的相对公平价值。

  本文第三章主要分析格式条款的固有弊端。首先,通过分析格式条款的出现使缔约自由、缔约对象的选择自由、契约内容的决定自由、契约变更与解除自由以及契约方式的决定自由受限制等情形,揭示格式条款背离契约自由的弊端。其次,通过分析格式条款主体地位不平等、条款提供方风险分配不合理、有时利用技巧投机或制定霸王条款等情形,揭示格式条款违反实质公平的弊端。

  本文第四章主要分析格式条款的现存问题。笔者认为,为了全面发挥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价值,同时积极克服其固有弊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缺乏有效规制”。从现状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立法规制尚未完善。我国对格式条款的立法处于起步阶段,比较单薄,而且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其次,司法规制尚未成熟。司法规制处于不成熟的摸索阶段,还存在条款解释方法不科学、判定条款效力不准确、司法指导比较欠缺等问题。再次,行政规制仍显乏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思想认识不到位,监管职权不清、职责不明,执法不公正三个方面。立法、司法、行政三大关键规制手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欠缺,是格式条款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必须予以恰当解决。

  本文第五章分别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和其他手段规制四个方面提出对格式条款综合规制予以完善的基本设想,以解决格式条款缺乏有效规制的问题。首先,在立法规制方面,应适时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格式条款法》,并从法典基本原则、条款制定程序及条款入约规则等方面加以完善。其次,在司法规制方面,应从解释条款内容、判定条款效力及加强司法指导三方面加以完善。再次,在行政规制方面,应从端正思想认识、明晰职权职责、依法从严管理及制定示范条款四方面加以完善。

  最后,在其他手段规制方面,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规制、消费者规制、消费者协会规制及社会舆论规制等诸多手段的作用。总而言之,格式条款的规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综合运用多种规制手段,不断健全现行的相关制度,才能使其渐趋规范化。结语部分再次重申本文的主旨:肯定格式条款存在的合理价值,同时指出格式条款的固有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必须解决现存最棘手的问题——缺乏有效规制,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各种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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