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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期刊网  作者: 史甜茹;  导师: 夏建国;  时间:2018-08-02 10:13:00  点击:

  •   随着我国大力扶持体育产业的相关政策陆续出台,体育赛事节目通过商业化运作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此类节目的盗播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当前的理论研究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作品看法不一,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案例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定性也存在差异,由此产生的众多立法、司法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旨在通过探讨我国当前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对两大法系著作权理论中独创性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中相关规定的考察,为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定性研究提供一种可行性思路,并对此类节目著作权保护制度构建的立法、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按照以下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本文研究的焦点,即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定性问题,并为本文的研究进行理论铺垫。其次,通过阐述体育赛事节目的发展情况体现其巨大经济价值,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表明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再次,对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所涉及的不同理论进行着重分析,结合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制作特征,引出“视听作品”这一概念,通过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独创性分析从而将其定性为“视听作品”,将其归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最后,通过借鉴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当前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立法与司法建议。根据上述研究思路,本文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主要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概述。明确体育赛事节目所指代的内容,简要阐述其发展历史与巨大产业经济价值;对其制作流程与主要特征进行详细说明,表明对此类节目进行著作权保护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探讨我国体育赛事节目当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对此类节目进行具体规定,对其性质判断与法律保护依赖于《著作权法》有关“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定义。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对此类节目性质认定不一,裁判依据适用不同,司法审判陷入困境。

      第三章着重进行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定性的理论分析。首先介绍我国学界在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赋权争议中的各方观点,表明问题关键在于对此类节目独创性的认定,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未对作品独创性认定制定统标准。其次通过对比两大法系的独创性理论,发现不同法系独创性标准已渐趋一致。我国应对国际经验进行借鉴,在立法中作出统一规定。最后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进行分析,认为其在制作过程中包含着节目制作者的主观创造;将视听影像这一涵盖较大范围的概念引入研究,依照体育赛事节目特征将其定性为“视听作品”。

      第四章对比国际公约、各国立法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相关规定与不同保护模式,总结出“视听作品”保护模式已成主流,但在具体的各国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何种定性还应考虑一国的国情。第五章对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立法方面,应在法律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在作品种类中以“视听作品”替代原有视听影像分类,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围,同时明确其权利归属;司法方面,应凸显相关侵权纠纷案例的指导作用,并在审判过程参照专利案件做法,加入对专家意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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