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愈加蓬勃,原有影视作品版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已不适应互联网平台下的影片营销模式的会计反映。本文通过对当前影视作品版权会计处理的国内外各种方法的分析,针对当下我国影视作品版权会计处理方法并不完善的各类情况,从版权的会计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何种业务中使用何种版权会计处理方式最为合宜,以期为完善我国影视作品版权会计处理规范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本文首先采用规范分析法,对国内外影视作品版权会计规范的历史发展沿革进行梳理,继而对现行的国内外影视作品版权会计处理规范进行辨析,辨析内容指出:我国现行影视作品会计规范中所用的库存商品法(基于《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需要;无形资产法(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版权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的具有一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次,笔者结合国外相关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以理论分析为基础,参考国外对电影片的核算模式,阐述我国现阶段更为适宜的影视作品版权会计处理方法。再次,为求论证的充分与细致,本文结合实例,研究了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在影视版权方面会计核算方法的现实选择,并进行实例的分析与比较,说明了我国影视片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最终,笔者根据以上分析从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影视作品版权会计规范的相关建议。
根据分析与论证的结果,本文认为我国影视片更适合通过无形资产法计量,其原因在于,版权的初始确认更符合电影片没有实物形态的确认条件,其成本结转更符合拥有永久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形式。针对乐视网及其他视频行业上市公司的电影版权方面会计核算的实例,包括使用寿命期限的确认、摊销与减值方法选择、以及披露情况等方面,笔者针对存在的会计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如下。版权的摊销首要判断影视作品版权使用寿命,本文认为:合同约定的使用寿命超过十年时,可以采用十年为摊销期限;不足十年时则可以使用合同规定的受益期。同时,影视作品版权的摊销方法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情况使用,一次性转移电影片所有权的业务在销售时一次性结转所有版权相关成本;版权分销业务可以使用预期收入比例法,体现成本结转与收入之间的关系;摊销影视剧的播映权成本,加速摊销法一般情况下更能体现影视剧的收入模式,且特殊情况允许使用其他摊销方法。
库存商品法下版权以一元象征余额列示也是无形资产核算影视剧后续计量的参考方法,以一元的余额作为电影片资产地位的象征,在账面上能够充分体现视频企业具有该电影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减值方面,笔者认为当前的可回收金额核算方法中公允价值是最合理的指标,摊销时采用预期收入比例法已经根据预测收入核算应当摊销的成本,与减值测试中使用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可回收金额相重复,难以得出真正的减值金额。此外,有必要限定影视作品版权的减值应当根据单个影视作品进行,并且通过明确减值迹象的规定情形,可以减少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次数从而降低减值核算的难度。本文分析总结了各影视企业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现状,认为应强化影视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性,如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影视版权的相关信息,包括版权价值、预期收益等,可以使投资者对影视行业所拥有的影片资产质量有更清晰的了解,以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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