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则”产生于美国判例,它是一个对子公司破产程序中母公司债权受偿问题的处理原则,其实质精神与关联企业立法体系是一致的,并能与其他规则相配合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原则对解决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母公司利用债权方式攫取子公司资产、损害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但目前国内已有的对关联企业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对相关理论的介绍、在我国建立相应制度的必要性、意义与可行性等较宏观的领域,对“深石原则”多在谈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时一并带过,在“深石原则”的具体运用如母公司债权居次的程度、条件、后果,具体处理措施与处理程序,不同类型债权的处理原则是否应有所不同,“深石原则”与我国现有法律的融合等问题上没有深入、专门的研究。目前学界对引入“深石原则”的必要性已基本没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对“深石原则”的引入也体现了司法界的积极态度。
但由于“深石原则”是产生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制度,一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如何将其纳入现有的债权法体系内,使其成为在理论上与我国现有民商法体系相协调,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其中的缺陷和未及部分进行分析论证,以期能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除文献综述和结语部分外,正文采用章下分节的结构模式,共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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