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重新定位自我职责、重建政府与农民关系的重要场域,是国家重构农村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实政治表达。标准化作为政府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一项大型社会工程,它既彰显了政府最低责任限度的政治韵味,同时也是作为农村基层治理体系重构的现实体现。通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界定明晰的政府职责及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从权利到治理的话语转向。基于对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结构转型的的现实考量,本文提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为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而实施的,以正义和秩序为基础,以保障公民基本法律权益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治理行为和制度安排的过程。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代表了政府在农村法律服务供给上的责任,它是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农村基层社会所提供的、与农民最基本的法律需求相契合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在内容上,它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与人民仲裁、普法宣传、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等几个方面。标准化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机制与范式,标准秩序的建构是标准化运行的内在逻辑。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作为政府推动农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表征,通过界定治理空间的范围与性质、规范治理主体的要求与义务、推动治理结构的优化等维度,有效推动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治理结构的再生产。治理视角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通过秩序、效率与公平作为标准化等维度,实现了政治秩序的建构、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等多重价值。在现有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的地方实践中,罗田县通过推行“法务前沿工程”,有效探索了农村治理标准化的现实路径。通过“法务前沿工程”这一平台,罗田县开创了农村社会标准化治理的有效模式,实现了农村治理体系的重构,推动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由于罗田县“法务前沿工程”片面强调标准化的国家话语,而相对忽视了社会话语,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持久的动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的空间再生产机制面临结构失衡的挑战。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国家与社会相互交融的场域,要求将政府的视角与社会的视角相结合,通过政府与社会的话语互嵌来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的建构。在遵循公平正义、公民需求、系统性及权责一致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分别制定政府维度、服务机构的维度及消费者维度的多中心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进而建构系统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为加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需要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统一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最低标准、制定规范合理的财力保障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科学可行的标准监督机制及加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发展等层面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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