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法律信仰则是法治的灵魂,是其重要的思想构建和心理基础。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基础性地位。但就我国的目前状况来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建立还任重道远,社会整体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法治文化氛围还远未形成,法的基本价值和法治精神还得不到社会主体的普遍拥护。所以,法律信仰不足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首先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培育法律信仰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中西方社会背景的差异决定了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法律信仰的认知差别,法律信仰起源于西方,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宗教》通过阐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的著名论断,之后在《法律与革命》中提出以对法律的信仰解决西方传统法律危机;20世纪90年代法律信仰传入中国,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学界从不同角度展开了对法律信仰的讨论,现在研究多集中在法律信仰价值分析和培育路径探讨两个层面,且多为一般学理意义上的阐释,为研究法律信仰的意义和培育之必要性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但是多数研究缺少直接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信仰为对象的实证性研究,反之,打开了以实践为目的的研究法律信仰培育路径的新思路。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体现人类最高价值的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的把握,是心理状态和行为状态的有机统一。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因其具备自由-人权性、效率-利益性和保障-救济性,实质上,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的精神,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的法治进程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建国初法制建设刚起步,法治仍旧处于人治之下;改革开放之后,文化大革命悲剧的发生造成法制体系雏形崩溃;1992年以后到现在,中国进入法治建设的重要阶段,法律信仰被作为大众追求的价值观和理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培育法律信仰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其高效运行的重要条件,同时对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我国法律信仰不足。主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公民对立法产品感到陌生,权利驾驭在法律之上的现象经常发生,执法和司法活动丧失公信力并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等等都是我国法律信仰不足的表现,其中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因素,历史上受我国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现实因素包括当今法治环境不完善、法律宣传教育不到位和对法律信仰理论认识不足等原因。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必须从本土文化和环境出发,利用我国传统道德的主导作用引导公民向以法律信仰为追求的转化,最主要的是加强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强度,同时做好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工作,改变粗放单一的普法模式,除此之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培育公民信仰创造有利的实施环境。实现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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