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我国A股市场信息技术行业22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基于GP指数法,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构建了各省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指数,通过对2008至2014年数据展开实证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可以刺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影响研发投入,减少研发活动的溢出效应从而将研发收益锁定于研发投入单位以及减少外部融资的约束。同时,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时,企业研发对公司绩效有更明显的促进作用,即二者间存在协同效应。
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非一元线性,而应当是倒U型关系。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某一特定值之上时,研发投入对绩效的影响反而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而降低;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该特定值之下时,研发投入所带来的绩效影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地区和企业倾向于对研发进行更多投入,但当该力度增长至特定值后,研发投入水平会逐渐下降。研究发现,不同所有制度下的企业,这一影响也会有所差异,国有企业相较于非国有企业,愿意更多地投资于研发活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的政策环境下,这可能是由于其受政策影响较为严重,同时国有企业往往承担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因此,为了达到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的目的,同时也为了提高研发带来的公司绩效的提升,追求企业创新相关水平的最优状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过紧或过松都不宜,当局者可以从立法、执法两个角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企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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