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一个决定授予学位的机构,在高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知识经济的发展以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要求我国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然而由于我国普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在法律法规规定、高校落实和司法实践层面认定不清晰,实际授予学位时学术性的评定被贯穿于行政化的领导之中,引发了诸多问题,因此,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刻不容缓。笔者希望通过对国外学位评定机构法律性质三大模式的优劣比较,分析出三大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最后提出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与行政双重法律性质定位的依据和制度设计。
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绪论部分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基本情况作了说明。笔者分析了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定位对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我国普通高校的地位及其职权、解决学位授予诉讼中的学位标准问题以及保证高校行政与学术权力的平衡等的重要意义,并就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定位的文献进行概括介绍,认为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较少,而且学者们有不同观点,指出分析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文章主要按照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一思路进行写作的。
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概念和内容,认为学位是一种学术能力的证明文件,其本质是学术评价,学位授予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校的一个内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主要是指授予学位的权力是行政性的还是学术性的;行使权力的目的的性质,即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学位的性质;以及该机构究竟是独立的、内设的或是决策机构还是执行机构。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定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从法律法规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的规定、各高校在学校规程中对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的详细定位,司法实践中在解决学位纠纷时的判决来分析我国普通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律性质的认定现状,进而指出对其法律性质定位时存在的界定模糊,与学术委员会和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划分不清,以及缺乏有效监督的问题。
第三章,主要通过了解异域学位评定机构法律性质界定的三大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以俄罗斯为代表的行政型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学术与行政双重型模式),对比三种模式的优劣及形成的原因和条件,分析出三大模式对我国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组成、授予学位的目的等的借鉴价值。
第四章,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心,主要分析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和行政双重属性定位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并从建立完备、科学、合理的学位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厘清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逐步尝试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高校学术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学位评定监督机构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五个方面提出将我国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性为一个学术和行政性质并重的机构的制度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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