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学位制度不是西方学位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一个逐步“中国化”的过程。民国时期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建立并完善学位制度。从而使得国家对学位的管理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本文重点考察民国时期学位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其本土化过程;分别对民国初期及中后期学位制度主要内容及其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探析民国时期学位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启示。全文由引论、正文及结语构成。正文部份由三个大点构成:首先是对民国时期学位制度的历史变迁,从立法史的角度进行考察。
根据学位在每个发展时期的发展状况和不同特点,将民国时期位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民初及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学位制度的建立;第二阶段是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由民初及北京政府时期的学位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中,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和立法上的特点。其次,分别就民国初期和中后期的学位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通过学位立法,民国时期学位管理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民国初期学位制度就学位的种类、学位授予资格及学位授予程序及机关等进行了规定,而这些规定经历了由简单到逐渐细化、逐渐完善的过程,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位授予法》的颁布,标志着民国时期学位法律制度的完善。再次、就民国时期学位法制的实践进行考察,并探究其主要的特点和历史启示。在学位法制的实践方面,主要采取了个案切入的办法,列举了当时民国一些代表性的学校,如北京大学学位制度实施情况,并结合当时史料考证学位制度在学校的实践情况。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