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问题是实施保护的先决问题,只有确定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才有可能进入具体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研究。然而,截至目前,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问题,争论依然很大。由于历史的原因,著作权法保护是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主流模式;但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各国逐渐认识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理想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他适合的方法。目前,关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三,即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专利权法保护模式和综合保护模式。不同模式基于对计算机软件特点的不同认识,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提出了不同保护方案。
对于何种模式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之最佳模式的问题,应以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价值目标为指导,以影响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标准进行讨论。其中,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价值并不在于计算机软件中包含了值得给予法律保护的人类劳动或计算机软件本身就是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格的映射,而在于对计算机软件提供法律保护可以激励开发者的开发热情,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可用软件,并在开发与使用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从而生产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效益。就影响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选择的因素而言,计算机软件的客观属性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选择具有决定作用,反过来,应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制度必须与计算机软件的状态相协调,该制度的客体能将计算机软件包含其中。就计算机软件本身而言,作为科技发展的新事物,其特点无法为任何传统的法律范畴所囊括。另外,计算机软件在当下的重要地位已经足以支撑一个专门法保护的必要。专门法保护模式才是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理想方法。从制度框架的角度讲,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法应包含三大板块,即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取得制度、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内容规定和计算机软件权利的合理使用。这三个板块不能在整体上使用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已有制度,但可以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结合起来,借鉴相关规定,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门法。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