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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期刊网  作者: 赵是瞻  导师: 王太平  时间:2018-04-19 19:41:41  点击:

   目前,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已经渗透到体育运动的各个环节,但在体育知识产权理论方面还存在许多分歧,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往往只涉及到体育器械、体育用品等那些游离体育运动本身之外的“衍生品”,而体育领域内所特有的、最主要的、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却未列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理论上的分歧,制度设计上的缺失,致使一方面对体育知识产权界定跟不上体育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体育人通过智力活动和体力活动所创造的体育知识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还不明确;另一方面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薄弱环节,体育人才流动、制约措施不力,体育市场经营规范性不够。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体育事业作为第三产业逐步向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体育知识经济正悄然诞生并蓬勃发展。体育知识经济是建立在体育知识、体育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作为知识经济必然产物的知识产权,应该顺应体育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而有所作为。体育领域内的艺术体育、体育赛事电视转播、体育训练方法等一方面符合知识产权一般性的特征与要求,另一方面与具体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相符合,理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实现必须从制度构建出发,一方面要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完善著作、商标、专利等法律制度,使艺术体育、体育赛事电视转播等置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下;另一方面要将体育标志、体育非专利技术以及优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等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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