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在对计算机程序给予专利保护的基础上从计算机程序的特点出发探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与美国、欧盟、日本的异同,进而提出改进、完善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的可行性建议。本论文总体框架由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前言部分主要包括本次研究工作的选题和文献综述、研究内容及当前进行此项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现分述如下:第一章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各国对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不同定义理清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介绍计算机程序信息和功能一体、执行计算机程序的方法和计算机实现的功能密不可分的特点;二是关于给予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意义,分析给予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需要考虑的因素,即,专利保护的客体和如何根据计算机程序的特点来撰写申请文件,为下面论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第二章分析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相关立法的现状,包括专利保护客体的一般立法和针对计算机程序的特殊规定。特殊的规定包括计算机程序本身的专利保护客体地位、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方法、商业方法相关发明的审查模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特殊撰写要求,指出现行的规定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和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即功能模块构架存在的问题,其中专利保护客体的问题包括两点,一是专利法意义上“技术”的含义不确定,二是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审查模式与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方法审查逻辑不一致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审查模式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介绍美国、欧盟、日本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历史演变过程,并简单介绍各国对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上的要求。第四章在前面三章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立法建议及其他相关建议,以期对今后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有所裨益。
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坚持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二)分领域通过案例来明确专利法意义上“技术”的含义;(三)统一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模式;(四)放宽撰写要求。(五)建立长期、稳定的审查员的技术知识再培训机制;(六)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调。在研究法方法上,本文主要使用了历史分析法、法律实证分析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该论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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