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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及其限制
来源:
期刊网
作者: 吴奕武 导师: 朱庆育 时间:2018-04-19 19:37:28 点击:
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法律总是在动态中反映社会生活及其历史进程。从1709年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到1886年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法《伯尔尼公约》,再到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之大成的TRIPS协议,直至2007年6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每一次科技革新,都对著作权制度产生过强烈的冲击。一如造纸术和印刷术催生了印刷版权,随后电子传媒拓展了电子版权,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也将对版权产生深远的影响。
追寻版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预见网络时代的版权制度在秉承传统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构造的前提下,将有很大的突破。网络版权引发的研究热潮,无论是实务上的规范或理论上的创新,都展示了广泛的研究空间和诱人的学术价值。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是建立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现代信息传播模式的基础上的,它颠覆了一些固有的法律制度。网络传播行为失控,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利益机制失衡,需要我们在理解信息网络传输技术内在特征的基础上,在纵观当前信息网络传播现况的前提下,对传统版权制度精神内核进行演绎,掌握新兴网络版权的发展趋势,使传统制度和网络版权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本文在简单回顾人类历史文明传承所依赖的传播技术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社会层面和技术层面对新兴的网络环境进行双重背景透视,目的在于了解网络环境的基本特征、主要状况及技术原理,以确定本文论述的基础和方向。然后重点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置入传统版权制度模式中,分别考察美国、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法律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分析,结论是:简单的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归入任何一种传统版权的保护之下都有失轻率,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重新考察网络环境下版权体系的结构,量体裁衣地新创设一种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权利或许兼具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等一些特点,但本质上它应该处于独立而平等的地位。最后,从促进和保护信息自由交流的角度出发,尝试建构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利益协调机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寻求权利人和利用人之间利益的最佳均衡,最终达到促进文化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的终极目的。全文主要以历史的、社会的、实证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和法律探讨。网络环境是虚拟而又真实存在的社会环境,各国的网络建设起步时间基本上相差无几,特别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独具的交互性、无国界性,世界各国对网络环境下版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水平差距并不大,学术界呈现百家争鸣的景象。这也是我们立足中国实际,顺应国际潮流,行使我们应有的发言权的绝佳契机。当然,喧嚣和激昂过后,我们更需要的是理智和冷静。毕竟,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该遵循一套有着共同理解的话语,这样才能实现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公正平等地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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