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使得具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不断发生,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顺应这一国际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我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相关立法规定,其中有许多大胆的创新和引人注目的亮点。《法律适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单行的国际私法,标志着我国立法在涉外侵权冲突法领域的一次历史性突破与重大创新,集中体现了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该法及司法解释固然有许多进步和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同时也存在不少争议问题及不足之处。这些争议和不足仍有待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进一步的解答和完善。
本文共三章。第一章介绍了《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及其特点,包括该法“一般规定”部分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紧密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制度,以及具体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第44条的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第45条的产品责任侵权法律适用规则、第46条的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第50条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通过与我国过去立法的对比,分析了该法中相关条文的特点,阐述其创新与进步之处。同时,也结合最高院对《法律适用法》作出的司法解释,对该法中相关条款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说明与阐述,从而明确具体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及方法。第二章则在第一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所存在的争议问题和不足之处,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理论与立法、主要学者的观点以及我国有关的司法案例进行探讨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适用法》中与涉外侵权有关的原则及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争议,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以及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此外,某些种类的特殊侵权冲突法的缺失也是《法律适用法》存在的问题之一。本文第三章则基于前两章的分析与论述,针对第二章中指出的相关问题,主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出发,分别对与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有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强制性规定”制度以及一般涉外侵权和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我国构建起一个日趋完善的侵权冲突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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