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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即行动

来源:期刊网  作者: 魏哲;   导师: 许斌龙;   时间:2018-05-09 19:24:11  点击:

  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弗兰克的法理学思想在美国法理学史中占有一席之地。弗兰克从对法律形式主义批判和反思当中构建了一种与其相反的法律特殊性理论。他广泛借鉴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特别是行为科学和心理学上的方法。外在进路与内在进路的结合造就了弗兰克独具特色的法律特殊性理论。这种理论实际上由四个方面所组成,分别是法律本体论上的行为主义,法律运行论上的怀疑主义,法律方法论上的实证主义与心理学进路,法律价值论上的实用主义与实质正义。本体论上的行为主义意味着弗兰克关注的是法官的判决行为,以区别于形式主义对规则的偏好。关注法官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司法运行的关注。

  在司法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弗兰克提出了三大怀疑论:规则怀疑论、事实怀疑论和法律推理怀疑论。对于一般性规则,他不认为可以直接引导出具体案件中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通过法官的解释,法官造法在所难免。对于法律事实,弗兰克更持怀疑态度。法律事实主要由初审法院进行调查,然而初审法官个人的能力以及现有司法制度当中的问题都很难让人对事实调查放心。在法律方法论上,弗兰克主张区分法律运行的实然与应然,他独辟蹊径地使用心理学的进路来解析法官判决背后的因素,指出法官个性对判决的影响。同时,他认为对法律确定性的盲目崇拜是没有道理的,这是一种“儿童对父亲的依赖”。弗兰克主张法律工具论,但并不是一个道德虚无主义者,他对正义有自己的追求。他所欲求的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是实质正义。这种正义体现在每个具体的案件当中,而不是抽象的概念。行为主义、怀疑主义、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和实质正义的观点相结合,构成了弗兰克的法律特殊性理论。这种理论立足于法律的运作过程,面向司法,用微观的方法分析行动中的法律。

  弗兰克对特殊性法理学的强调使其理论独树一帜,并且因其“忽视”普遍性而受到攻击。这些批判有些是中肯的,有些是对弗兰克理论的误解。对弗兰克的理论进行反思是必要的。此外,弗兰克的理论可以给我们很多启思。首先是就法律本体论上的,法律是规则与事实的结合。第二,运行论上,应当承认和面对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具体可采用的方法有:1、对司法行为进行实证研究。2、“情境主义”的立法模式。3、对初审法官进行特别训练。4、加强立法与司法的联系。5、更务实地看待司法解释。第三,在方法论上,应该借鉴实证主义和交叉学科的已有成果,拓展研究的视角和领域。第四,在立法观上要更多地从实用主义与实质正义进行考量。最后,对于法理学来说,适当地区分研究领域是必要的,可以将法理学大致区分为宏观法理学和微观法理学,使二者的研究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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