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一般是相对于简单案件而言的。疑难案件可以分为事实上的疑难案件与法律上的疑难案件。而一般法学上讨论的疑难案件主要指法律上的疑难案件。相对于简单案件,疑难案件的裁判的结果并不总能通过简单的三段论演绎推理就能得出。在对疑难案件产生原因及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可以看出疑难案件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明确而简单的逻辑关系,无法径直适用传统的三段论推理模式。本文认为对此情况需要针对疑难案件本身的性质与类型来采用不同的法律方法,一般的解决方法有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和法律论证等。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相关理论发现,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的原因就在于发现适用案件的大前提的困难,即存在的问题是无法为当前案件事实寻找到合适的法律规范。为了给疑难案件确定合适的法律规范,法律发现便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一个前提。而寻找到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契合点就成为解决疑难案件的关键。类型思维作为一种对传统的概念思维进行补充的思维方式,凭借其开放性、整体性与直观性等特征在许多学科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与此同时,从现下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趋势来看,类型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工具的作用正日益突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在分析与探究类型思维的功能作用时得出如下结论: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方式,类型思维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是与不同的法律方法密切联系的,必须通过具体的法律方法作用于实际的案件。在这一过程中,类型思维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为司法裁判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难题提供了较为方便有效的解决办法。通过对各种疑难案件理论的分析与研究发现,对于那些由于法律原因造成的疑难案件,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案件大前提的确定与证立。大前提的证立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合理解决,也会对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产生重要的影响。从疑难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大前提问题来看,主要可以通过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以及价值衡量等法律方法来证立。
本文则在此基础上,又将类型思维这一思维方法引入对案件大前提的证立中。类型思维凭借其开放性、整体性以及直观性等特征在证立大前提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等置模式是类型思维实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适应的基本模式,而具体标准的确立则是类型思维固有特征的体现。类型思维在证立大前提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其自身特性不断凸显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其与其他法律方法不断配合以取得结果的过程。这就决定了类型思维的采用在司法裁判中并不是唯一的,其功能是有局限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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