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哲学是我国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发展的必然走向。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律哲学学科的下位研究领域,是法学不断创新的结果,也是法学研究前沿中最具有发展前景的交叉研究领域。但是作为新兴的研究领域,“部门法哲学”的提出,还是引发了法学界的诸多困惑和深入思考。本文是一部部门法哲学理论方面的探索性论文,用经验的归纳、逻辑的演绎和系统的分析方法从宏观上把握了部门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体现了作者对部门法哲学的整体认识。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部门法哲学进行研究:一、部门法哲学的概念释义:部门法哲学是在应用法学领域进行的法律哲学研究,它是围绕部门法学展开的微观研究,是部门法和法律哲学交叉产生的新兴研究领域。它包括刑法哲学、民法哲学、宪法哲学、行政法哲学、经济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等具体学科,部门法哲学不是具体学科,它具有类学科的特征,是法律哲学应用类型的延伸,是法律法律哲学领域所有学科的总称。通过概念释义,笔者得出部门法哲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部门法哲学不能构成一门新兴学科,只能作为法律哲学的一个新兴研究领域;第二:部门法哲学是部门法和法律哲学交叉产生的新兴研究领域,强调其研究方法的交叉性;第三:部门法哲学是法律哲学的横向扩展,是法律哲学的一个下位研究领域。其包括: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等。二、法律哲学的学科讨论:对于法律哲学学科问题,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有等同论、并列论、从属论、交叉论、对应论五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哲学应与法理学严格区别开来。法律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哲学中有关的法律现象,属于边缘法学的范畴。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一般理论和基本规律,属于本体法学的范畴。三、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归属:法律哲学从宏观上分为理论法律哲学和部门法哲学两部门。理论法哲学有理论法律哲学、法律哲学史、法律哲学方法论、比较法律哲学四个方面;部门法律哲学包括宪法哲学、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等领域。部门法哲学是法律哲学的下位研究领域。四、部门法哲学的发展路径本文运用反思、批判和构建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部门法哲学的构建进行阐述。在没有前人对法律哲学和部门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前提下,创造出一个崭新的理论体系。
部门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现实性意义:(一)促进了部门法哲学法学研究。体系化有利于法律研习。沿着法律哲学体系的,从一般到具体,循序渐进研习法律哲学,有利于人们整体把握法律哲学,进而为法律实践服务。(二)促进了边缘法学的研究。我们作为边缘法学的倡导者和积极推动者,我们认为法律哲学是边缘法学具体学科,部门法哲学是法律哲学的一个研究领域。这样的逻辑思想下的部门法哲学研究,实质上遵循的是交叉性的思维。本文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边缘法学理论。
本文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