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贯性理论主要是指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来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通过法律解释来使得不周延的法律体系相对融贯。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国家制定法进行适用的一种活动,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站在国家制定法的立场上,对法律进行解释,将书本上的、教条似的法律条文活用于具体案件中的一种活动。“乡土司法”是处于国家转型期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法院法律适用的一种司法现象,近年来成为学者们研究的一个热点课题,它是指由国家建制中的人民法庭及其相对专门化的法官,在转型期的乡土社会背景下,运用法律解决乡土社会的纠纷的活动。
文章对龙进品法官办理的案件类型及结案方式进行了总结,再结合融贯性理论下为了建构法律体系融贯性而选择的法律解释的标准,得出结论:法官对案件选择使用判决结案时,针对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和强制性而选择适用法律解释的标准来使得判决书合法并且得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体系解释;法官选择使用调解对案件进行结案时,所选择的解释法律的标准是针对融贯性理论中的理念融贯,给予了当事人更多选择的权利,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其中,融贯性理论有三个层次,分别是连贯性、体系融贯性和理念融贯性。而在案件使用判决方式结案时对应的是融贯性理论的前面两个层次,即要求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司法判决;而在调解时,考虑得更多的是理念的融贯性,因为法律理念以及乡民的正义观念的冲突使得法官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艰难的取舍,最终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乡民真实法律需求的调解,做到真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通过对以龙进品法官为代表的基层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分析,可以印证已经被总结出来的关于乡土司法的概念、特点及职能使命,因为他们的司法实践,为以后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可以借鉴的经验,同时也指明了乡土司法的发展方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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