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国家共有的记忆和血脉。民间文学艺术对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非常重要。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上世纪6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们开始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尝试,以期找到适合本国、本部落或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和传承模式。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所具有的主体群体性、创作时间的长期性、内容的相对公开性等特征,使得民间文学艺术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存在一定区别,进而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受相关法律保护的绊脚石。理论和实务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研究主要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等领域。
本文尝试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注意力集中在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上,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分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现状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体系,即: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权利主体,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同时,分析权利主体的具体权利,明确权利主体与传承人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合理的有利于权利主体实现具体权利的权利行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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