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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的建构

来源:期刊网  作者:周淦;   导师: 张志成;   时间:2018-05-02 19:43:21  点击: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大规模宏观经济计划。政府投资的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审查时出现评议客体宽泛、内容不具体、主体分工及责任不明确、程序较为混乱等问题。根源在于知识产权评议缺乏相应理论研究,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无形性以及价值不确定性,缺乏知识产权评议的整体架构。而现行的经济审批活动因程序设置不科学、运行效果差,不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只有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评议政策法规、健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培育评议单位和人才、设立不同的评议程序才能有效减少项目知识产权风险,使知识产权评议落到实处。政策层面上,知识产权评议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具体指导文件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也正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对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评议进行摸索。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行政审批程序,后者为公共服务程序,这是对知识产权评议法律属性的界定,也是整个论文的基础。

  知识产权评议主体由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指导单位,中介机构为评议承担部门、专家评议组为结果验收部门组成。在此模型中,政府可以发挥信息、人力、财政、数据库等资源优势,中介机构可发挥评议客体广泛、高效率、责任明确等优点,专家评议组简单迅速、便于操作、评议公信力较强等强处。同时,该模型还能弥补政府工作任务繁重、中介机构力量有限及易受经济利益驱使、专家评议组成员较少等缺点。其中,对于中介机构的发展,政府应从资质、设立条件、政策优惠等方面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使用政府资金或国有资金达一定数额以上,项目涉及重点科研研发等八类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一类都是知识产权评议的范围。知识产权评议的客体分为可选评议类和必须评议类,其中,可选评议类包括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环境,必须评议类包括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知识产权评议内容可细分为政府重大投资、重点科研研发、技术进出口或产业化、人才引进、企业并购、企业上市审查、技术标准制定及展览展示活动。

  程序是知识产权评议的生命所在,知识产权评议程序可分为前置程序、一般评议程序、异议程序三种。前置程序又可分为形式审查程序、相关性确认程序、提起评议程序,一般评议程序由调查程序、协议程序、议决程序、实施程序组成,异议程序可分为不同意评议结论意见和项目申请单位不执行评议领导办公室意见两种。在以上程序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评议的目的和实际运行规律,文章提出两套不同的知识产权评议程序,即快速程序和正常程序。快速程序对应相关性确认程度为相关的评议活动,正常程序对应重点相关。两套程序的关键区别在于验收时的具体步骤不同。知识产权评议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程序中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应采取无限责任方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制,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则主要为领导责任,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责任主要为违反保密规定的刑事责任。程序中的法律问题分为民法上的异议、知识产权法上的异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异议。另外,对于申请资料、评议结论、结论的转让与公开、评议期限、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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