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坚持以版权(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权利,但是美国、日本等专利大国已从规则层面上确立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机制。因此,从理论上论证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从实践角度讨论软件专利的授权规则,以及从政策层面上探讨专利保护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影响,对于专利立法和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主要涉及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客体问题;(2)软件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3)软件专利的司法管辖;(4)软件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5)政策分析。 软件专利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的理论重点。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客体、专利权客体和计算机软件三者的概念涵义和相互关系。进而从计算机软件的自身特点出发,结合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论证了计算机软件本身的“技术性”,并以此与文字作品加以区分。从而提出了计算机软件可以构成技术方案,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这是其自然的属性;而将计算机软件定义为程序和文档,并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字作品,从而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只是拟制的结果。据此观点,可以明确地将计算机软件的物质表现形式——计算机程序视为专利法下的产品发明。 论证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客体地位后,进一步考虑具体审查规则下的“三性”要求,这部分分析依托了我国新近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则,并在研究过程中对实际的授权个例进行了调查分析。 在现有的司法管辖规则下,不足以限制“侵权”软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世界范围内用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这在以地域性为基础的专利制度体系下是难以实现的。 在政策层面上,本研究并不是围绕制度的选择,而是结合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状况,从客体及“三性”审查标准的角度,给出相对具体的,渐进的规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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