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废止性的研究已经有悠久的历史,已有的研究成果十分的丰富。然而,这些研究更多地关注了法律推理中法律大、小前提和法律推理结果的可废止性,没有深入研究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废止性。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废止性呢?如果有可废止性又有什么样的外在表现和内在原因?研究法律原则的可废止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通过回答这些问题,可以发现,法律原则是具有可废止性的。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法律原则的可废止性。针对的观点主要来自于卡斯滕·贝克尔《规则、原则和可废止性》一文。他在文中将可废止性作为区分原则和规则的标准,认为法律原则具有不可废止性。而笔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认为法律原则也具有可废止性。
文章分为七个部分,包括理论背景、概念界定、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的外在表现、内在原因、意义及危害。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的是可废止性的研究现状和理论背景,研究现状分为国内研究现状和国外研究现状,国内研究起步较晚,但是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富,从2005年起,有期刊、论文、著作、会议论文大量涌现。在理论背景部分,本文从语用学、非形式逻辑、人工智能三个方面,论述可废止性的理论基石。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可废止性的基本概念和与其他相似概念的区分。可废止性不同于不确定性和非单调性,可废止性是指当前已知的语境下,根据当前情况所做出的判断是正确的、可接受的,但是由于新的条件的出现,对已有的结论进行否定和质疑,使得结论不再当然的正确。可废止性的一个特点就是溯及力,对于以前的判断具有否定效力。第三部分论述的是关于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的疑问。贝克尔认为法律原则不具有可废止性,从对“泸州遗赠案”进行的分析得出法律具有可废止性的观点。最终通过反驳贝克尔观点,得到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第四部分介绍了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的外在表现。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一般性的表现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来两者间适用优先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法律原则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冲突时,优先得到适用的是法律规则。但是,法律原则之间优先适用问题处理方式是衡量。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或适用时受主观影响的衡量方法,都导致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法律原则而具有可废止性的内在原因。分别从法的开放性、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法律原则的特殊属性、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法律事实的建构性五个方面阐述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的内在原因。第六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对于司法的意义和危害。法律原则具有可废止性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完善司法程序、防止法律泛道德化,但也可能会导致滥诉等情形出现。第七部分为全文结论,法律原则具备可废止性。与法律规则相同,法律原则具备可废止性,可废止性不能作为区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标准。
本文关键词:
法律(40)
原则(3)
可废止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