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减收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可追溯到十五世纪的苏格兰王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目前它已为世界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自司法部1994年初正式提出法律援助计划至今已有九年时间,通过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努力探索和艰苦实践,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短,实践相对较少,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不足和缺憾,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本文试图从法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探讨不同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重点研究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资金及模式构建。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援助理论基础研究。法律援助经历了一个从慈善模式向国家责任、从私人民间向国家社会、从单一刑事法律援助到综合性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从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可以探询民事与刑事法律援助在基础理念、国家责任、司法利益取向方面的差异。我国颁布一系列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法规,而行政法律援助尚且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个人与国家公权利之间的较量,行政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更接近于刑事法律援助,甚至对民主宪政制度的建设意义更强,国家责任体现的更明显。与民事法律援助相比,也更具司法利益。故行政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应适用类似的规则,而不应该是现行规定中的参照民事法律援助的标准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第二部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研究。国家责任是国家应当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对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研究,有利于澄清法律援助责任方面的错误认识,它不是政府可为可不为的施舍行为,也不是律师随意对“穷人”的恩惠之举。通过对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比较研究,可了解不同法律援助模式的不同构建基础及利弊特征,对选择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以国家责任的有无为标志,法律援助制度分为传统法律援助制度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宪法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予以确认,以政府出资为主或全部由政府出资来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体系或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从我国法律援助立法情况、经费保障和机构建设等方面来看,并未形成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但我国正在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方向发展。
第三部分:法律援助模式研究。世界法律援助模式主要有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私人社团型法律援助制度、以瑞典和丹麦为代表的福利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采取专职律师、私人律师、合同律师、值班律师等多种方式并存的混合模式。根据我国实际,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援助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国家援助为主,以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为辅的混合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我国法律援助主体和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第四部分:法律援助对象研究。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作为自然人的中国公民,因为法律援助法属于一国国内法,法律援助从本质上讲是一国对其内国公民的责任而非世界各国公民的责任。把受援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法律援助资金匾乏,不可能将法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将法人列入法律援助对象违反了优胜劣汰和公平竟争的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援助法规的规定,公民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二是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世界大多数国家还根据法律援助的本意,对法律援助的对象适当扩大,将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人作为特殊对象也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也对此作了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不应该包括外国人,为国际交往和体现司法人权的需要,多数国家都允许外国人可以成为本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第五部分:法律援助资金研究。法律援助资金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投入、民间捐赠、专项基金收益等。我国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渠道不外乎也是这些方面,但由于财力有限,政府投入相对较少,已成为阻碍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成为今后的一项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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