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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

来源:期刊网  作者:  导师:  时间:2018-06-05  点击:1713

  传统的国际私法原本并不调整涉外知识产权关系,但鉴于知识产权在工业生产、商业服务和文学艺术创作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近现代各国的民商事立法纷纷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于各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彼此之间存在着较为激烈的冲突,为此,一方面,各主权国家纷纷制定了旨在解决此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先后缔结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在我国,虽然参加了诸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但长期以来并未制定旨在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问题也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直到我国2010年10月28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才达成了基本的共识。该法虽然通过第50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规则,从而结束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该法有关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立法表述不够精准,实践中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存在争议,除此之外,该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引入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之规定也存在不足。

  因此,本文以该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为切入点,通过研究传统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当下世界各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最新趋势结合我国涉外审判过程的相关案例,就如何完善该法关于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企盼能对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适用规则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涉外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特点和具体内容。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和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其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此种权利具有专有性、无形性、强制性、地域性、期限性、政策性等诸多特点。而所谓涉外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等因素中有一个与外国或者外法域存在着关联关系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的内容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

  第二部分,论述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冲突发生的原因和种类。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冲突除具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因之外,还具有许多自身的特殊性。根据涉外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冲突概括为涉外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法律冲突、涉外专利权侵权责任之法律冲突和涉外商标权侵权责任之法律冲突。

  第三部分,阐述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该部分基于传统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原则和新兴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原则的阐释,继而研讨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网络时代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问题出现的新趋势。

  第四部分,研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虽然该法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吸纳了当下国际社会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最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但其立法表述不够精准,司法实践中认定“被请求保护地”存在问题,并且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过于严格。由此可见,该法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五部分,论述完善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的构想。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之规定应当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完善立法表述,以确切地反映立法意图;完善制度建设,扩大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即应当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从单一的法院地法扩展为法院地法或者侵权行为地法;应当对“被请求保护地法”作出必要的界定。从而在坚持以“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准据法的同时,既符合国际社会相关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基本趋势,又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及时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更有助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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