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制度是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延伸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宏观组成有以下的两个部份,其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二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利益平衡理论是我国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体现了各种利益关系冲突的存在,解决各种关系的冲突,实现利益的平衡始终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在学界有广义限制与狭义限制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限制包括对内容、权能、权利行使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限制则指的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1),主要体现强制许可、法定许可、权利用尽、合理使用等内容。我国知识产权法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大部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部分内容通过民法、反垄断法进行限制。由于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利限制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点不足,即经济发展致使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实践难度加大;制度的滞后性无法回应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扩大的现实情况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平衡点难以把握。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灵敏应对机制;增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的制度弹性;追求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与反限制制度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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