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已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计算机的应用已经超越了最初的科学计算范畴,扩展至控制、管理、数据处理等非数值计算的工作领域。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课题。各国提出的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等。在这些模式中,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由于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国际保护所涉内容庞杂,本文仅从以下四个角度论述,以求一管窥豹之效。
第一部分一方面主要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出发,分析计算机软件适用于版权法保护的合理性。通过对计算机软件定义、分类、开发过程以及编程思想演变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是功能性和文字性合一的作品。对于功能性较强的计算机软件适用于专利法的保护,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软件则适合版权法的保护。同时,版权法的原则以及制度设计也适合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保护。另一方面论述计算机软件市场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影响,从而指出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需要注意利益的平衡。
第二部分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探讨国外计算机版权保护的概况分析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指导思想、权利制度及其规制等国外版权保护的成果。由于美国是软件大国,软件保护最为发达,同时又是判例法国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从美国的典型判例出发,论述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首先,本文从计算机软件版权的垄断性和人为制造的稀缺性两个属性来分析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财产权特性。其次,版权法的基本原则:版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形式。这一原则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环境下有了新的内容;再次,版权法保护的标准:独创性。在论述这一问题时,笔者根据计算机软件编程的特点,提出了从算法和数据结构两个方面判断程序表达的独创性;此外,通过对美国典型案例的介绍指出,计算机程序结构的实质相似测试法:抽离—过滤—比较是判定计算机程序非文字部分是否侵权的有效方法;最后,主要论述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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