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利己主义、急功近利等思想蔓延滋生,各种社会矛盾随之凸显,亟需通过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整个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另外,管理凭经验,决策靠感觉的传统“人治”管理模式因其随意性、不透明性等弊端受到极大挑战,平等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和法律保护的愿望更加强烈。然而,因法律服务专业性人才紧缺、择优而居择优而业、政府调控方式欠佳等因素,法律服务从业者多数集中于大城市,小城市、县城、农村群众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困难重重;法律资源向富有阶层转移,穷人因其社会地位低、拥有资少源、掌握信息匮乏等原因难以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稳定。如何让弱势群体平等获得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明确要求决不允许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一事关亿万群众民生福祉的顶层决策。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起步较晚,尚在探索实践阶段,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性质、内容、体系构建等方面观点纷纭,没有统一的认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形式主义、传统主义的多,统筹、创新、集约发展的思路办法不多,存在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私人法律服务的界定不明晰,服务内容重叠、服务对象宽泛、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服务“产品”供给随意、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与私人法律服务相互竞争,服务效率不高、资源浪费,影响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比对“公共服务体系、法律服务”的概念,阐述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通过分析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指出公共法律服务系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所在,公共法律服务作为超前治理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现实意义;通过分析公共法律服务的结构,厘清了公共法律服务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关系,提出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中应有的义务,并引导社会市场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未纳入的弱势群体为重点,发挥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积极补充作用;通过分析公共法律服务的动态发展规律,指出公共法律服务在不同时期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切勿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文第二部分选择三明市作为研究样本,用实证方法,对该市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及工作开展情况、经费现状进行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在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目前三明市公共法律服务仍然存在县级以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标准不高且难以落实到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匮乏且分布不均、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政府角色定位模糊、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内部及供需主体内外信息不通畅、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散管理松散等诸多问题,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内外信息互通机制、重新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等加强和改进三明市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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