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竞技体育中发生的伤害行为呈现出了一种高发的态势。虽然竞技体育的独特性导致很难完全避免伤害行为的出现,但是也不能听之任之,尤其是某些伤害行为严重的超出了竞技体育所能容忍的范围,达到了犯罪的边界。但现实中人们却更容易把竞技体育当成是独立的自治区域、法外之地,将其脱离于刑法控制之外,仅仅依靠行业规则加以规制与处罚。这使大量的伤害行为逃脱了刑法的处罚,运动员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不能置若罔闻,而应当积极地加以研究,从刑法规制的层面提出规制的构想。
本文首先通过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以及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得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具体是指在特定场所参加竞技体育比赛的在场运动员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违反竞技规则,给另一参赛运动员造成身体伤害,严重侵害对方运动员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行为。并随之在分析竞技体育活动中伤害行为频发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目前对于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存在难以完全识别何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不明朗、严重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是否需要刑法规制仍存在争议以及如何规制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并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等问题。其次,对我国对于类似伤害行为的规制情况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在分析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之后,对刑法语境下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从没有犯规的伤害行为、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和非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进行不同层次的分析,并对规制的因由从法律原因和社会原因进行了论证,力求能够解决何种伤害行为应该以刑法规制的问题。最后,在对前述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规制现状、规制困境以及规制构想层层展开,规制构想从创设双层次的犯罪排除理论以及重构罪责体系入手,以期能够为当前的理论研究做出补充,并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一种借鉴。
本文关键词:
竞技体育(1)
伤害行为(1)
刑法规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