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具有强烈的学术色彩,是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最好证明。为培养更多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我国建立了学位授予制度,并通过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哪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具有进行学位授予的权利。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地迅猛发展,学位授予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以来,学生状告母校不授予学位的案件时有发生。然而,现行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32年间仅进行过一次修改,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对于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学位授予行为的救济途径更是无所提及,这就导致了学位授予行为诉讼无法可依的局面。
本文将主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案例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高等院校学位授予可诉性的问题进行探讨,论述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主要针对我国高等院校学位授予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进行分析。首先,通过陈永丰诉广西大学不授予学位一案,引出我国高等院校学位授予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其次,对文中可能涉及的行政法概念进行简要阐释;然后,通过学位授权渊源、性质的具体研究,得出学位授予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的结论;最后,对我国的学位授予制度的救济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关键词:
学位(11)
授予(1)
可诉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