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世纪以来,纯粹经济损失在欧洲一直是一个热点学术问题,从最开始仅仅被当做一种拒绝赔付的损失类型,到现如今就该问题形成较为系统的理论并在部分国家立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虽然有着深厚的理论背景,但该赔付问题在实践操作中依然棘手,原因就在于纯粹经济损失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损失,其产生并不直接依赖于受害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其表现形式也并非是受害人的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而更多的是一种预期利益的减少。
在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近几年才刚刚兴起,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立法机关在进行相关立法活动时也并没有将此类特殊的损失纳入考虑,然而司法实践当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却时有发生,大多数案例都无法直接在现行法律当中找到对应的规定作为审判依据,这不仅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更有甚者的是大量案件根本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借鉴和学习国外的理论立法,以及实践处理模式来完善我国的纯粹经济损失赔付就很有必要。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类型化分析及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立法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考察和分析国外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模式,借鉴国外的方式方法,对我国如何完善纯粹经济损失赔付提出建议。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理论概述,从基础理论入手,介绍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赔付理论。第二部分,纯粹经济损失赔付在我国的现状及问题,介绍我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及典型案例,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纯粹经济损失赔付的比较研究,通过大量案例对比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总结,为我国处理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付的立法完善,对我国处理该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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