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体医学试验侵权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我国在该领域立法存在缺陷,没有对人体医学试验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例如混淆人体医学试验行为与常规医疗行为、规则原则的适用存在分歧、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致使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试者在诉讼中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无法切实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
针对此类问题,本文从人体医学试验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出发,针对我国人体医学试验侵权责任中存在分歧和争议的归责原则适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的范围等问题提出观点并加以阐述。并借鉴结合国外先进立法例,提出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区分人体医疗试验侵权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独立的人体医学试验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方面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说认定因果关系等的建议。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在侵权责任范围之外加强对受试者的保护,建立人体医学试验强制保险制度和人体医学试验补偿机制。力求改变受试者在人体医学试验纠纷中的弱势地位,使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实现现代医学关爱生命和造福人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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