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行进,我们的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①从发展历史来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主要经历了教师职务任命制、教师职务评定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三个阶段。从行为性质来看,该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从建国后的初见雏形到1986年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围绕“聘”与“评”的关系,它经历了三种模式:评聘合一模式,聘评分离模式,以聘代评模式。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施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积极创新。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证明,这三种模式在整个社会中,也逐渐要经历“优胜劣汰”的自然生存法则。评审主体的行政化、评审过程的不透明、评审标准不合理、社会评审与学校聘任之间的脱节等原因,使得这三种模式的弊端日益暴露。然而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会发现“以聘代评”模式还是比较适应现行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发展。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仅仅这种模式的肯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高校在选拔人才,稳定教师队伍中的作用。这样的高校人事制度践行方式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
因此,应该把我们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纳入法制化轨道。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进行职称评审时也理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评审和确立正当的法律程序原则。在法治原则的宏观指引了,我们的职称评审模式的完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和适用,比如我们要建立国内外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下的回避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作为高等学校中坚力量的教师,在纠纷中无处讨说法,特别是高校与教师职称评审中的纠纷,司法理论界研究相对薄弱,②实务界中,法院也基本把该纠纷拒之门外。文章通过对“政府放权和落实高校自主权”精神的领悟,分析了职称评审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即在肯定完善高校自身的申诉机制的前提下,引入法律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支撑以聘代评模式的发展,并用司法手段保障教师的权益,我们的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才能实现其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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