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性作为衡量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一直有着重要的地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将会计稳健性作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之一。稳健性原则要求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或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为了监督上市公司使用稳健的会计政策,世界各国证监会普遍要求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是作为理性经济人,事务所有可能会为了自身经济利益与上市公司合谋,对上市公司采取不稳健的会计政策操纵盈余的行为保持沉默,从而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近些年来关于审计任期与会计稳健性关系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但是大多数学者都偏向于研究签字会计师的审计任期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对于事务所任期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研究较少,更少有学者从事务所规模的角度研究事务所任期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监会为了本土事务所能与国际四大竞争国内国际审计市场,鼓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大所与小所应对风险的态度不同,因此风险控制水平也不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稳健性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鉴于此,本文从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任期出发,以事务所规模、事务所任期与会计稳健性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选题,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制度背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现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展开深入探讨。
本文选取了2001-2014年我国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根据Basu(1997)反向回归模型和改进的Jenkins&Velury(2008)模型,以及Ball&Shivakumar(2005)应计项目和现金流回归模型,建立了适合本文研究的模型,实证研究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任期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为了确保结论准确可靠,对每个计量模型都进行了稳健性检验。本文最终得出结论为:(1)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普遍存在;(2)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与事务所审计任期呈负相关关系;(3)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下,审计任期与会计稳健性负相关的关系较弱。根据实证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三条政策建议:第一,对于小所应该实施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将事务所任期限制在5年以内;对于大所可以适当放宽事务所的轮换期限。第二,监管机构应该严查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合谋行为,尤其关注长期聘用固定的某一家或两家事务所提供报表审计的上市公司,并且对财务欺诈等行为加大惩罚力度,让他们得不偿失。第三,监督机构应该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加强签字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小所的专业胜任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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