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要法律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些商业秘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的表现却差强人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部分条款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明确如果一项发明包含算机软件并符合一定标准,可以授予专利。但同时将纯粹的“计算机软件”排除出专利客体之外。对于软件是否能够成为专利客体,欧美国家经过一系列的努力,探讨计算机软件可专利主题标准,但是尚无定论。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讲,探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仅将其看作足法理的问题,进而将其拟作品化归入版权法范围或者拟技术化归为专利法保护,这样会有其形而忽视其本质。必须按照计算机软件特有的属性,并基于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平衡公众与软件开发商之间利益的法律政策性问题。
笔者认为专门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较为合理的措施,然而法律的制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协同保护。本文从计算机软件特性出发,结合其他影响因素;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为构建和完善我国软件产业法律协同保护提出建议。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计算机软件协同保护法律属性综述,通过各国立法中关于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程序的定义,确定本文研究对象足商业软件中的通用软件;第二部分对计算机软件协同保护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与“功能性”的特殊属性是计算机软件协同保护主要原因,并为后文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协同保护法律模式做铺垫;第三部分对现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进行优劣势的分析,特别是欧美国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变化,为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提供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及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原则下,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和问题,对构建计算机软件法律协同保护提出几点初步建议。
本文关键词:
养猪业
植物
分子
残疾人
理论观念
商贸
工矿
周政保
进展
地方
鸭绿江
王梦鸥
小品文
社会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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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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